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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4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4265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张志英,河北章海律���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广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