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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九原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张二与,邢有权,贾翠枝、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二虎,邢有权,贾翠枝,许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包九原民初字第779号原告张二虎,个体工商户,住包头市。被告邢有权,住包头市。被告贾翠枝,系被告邢有权妻子。被告许志,又名许军,住包头市。原告张二虎诉被告邢有权、贾翠枝、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吕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二虎及被告邢有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翠枝、许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二虎诉称,被告邢有权、贾翠枝是夫妻,二人由于养车资金不足,于2014年5月1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为二个月,并用所有的车牌号为蒙B667**和挂车车牌号为蒙BW7**号的车辆作为抵押。被告许军为借款进行了担保,并写下借款合同一张。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推托不还,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邢有权、贾翠枝给付原告借款30000元;2、被告许军承担归还以上款项的连带责任;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邢有权辩称,我和贾翠枝是夫妻,当时借了张二虎3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7分,我和许军一共付了5到6个月的利息,后来付不起利息了,张二虎就要求还本金,去年秋天还了10000元,张二虎的妻子杜君打的收条。我同意偿还剩余的20000元,但是因为这20000元是许军使用了,我要和许军协商如何还款。被告许志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庭后提出如下答辩意见:我给邢有权向张二虎的借款做了担保,钱我也用了一部分,愿意承担担保责任。被告贾翠枝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邢有权、贾翠枝是夫妻。2014年5月1日,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张二虎借款30000元,并写下借款合同一张,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被告许志为借款提供保证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张二虎催要未果,为此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另查明,原告张二虎的妻子姓名闫鑫。被告邢有权提供杜君所打10000元收条不能证明其向张二虎还款的事实。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被告邢有权、贾翠枝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所欠借款30000元。被告邢有权主张已还款10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借款合同中没有明确被告许志的保证方式,应当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且被告许志对承担保证责任没有异议。综上,对原告张二虎要求被告邢有权、贾翠枝还款30000元,并由被告许志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贾翠枝经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邢有权、贾翠枝归还原告张二虎借款30000元;被告许志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许志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邢有权、贾翠枝追偿。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邢有权、贾翠枝、许志负担。以上执行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陆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