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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恢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宝鸡市恒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宏录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恒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宏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恢字第00094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恒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南路工农新村五组。法定代表人张绪,任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宏录,男,汉族,生于1957年4月18日,住陕西扶风段家镇太白村北铁41号,证件号码610324195704183735。宝鸡市恒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宏录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宝鸡市扶风县,属扶风县人民法院管辖,故将该案移送至扶风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恢字第000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常少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