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执字第16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谭紫岚与谭涌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672-1号申请执行人谭紫岚。被执行人谭涌泉。谭紫岚与谭涌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以(2014)顺庆民保字第44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谭涌泉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滨江北路180号3幢底层185号的房屋。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谭涌泉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了大部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谭涌泉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滨江北路180号3幢底层185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