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西劳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邹联忠与深圳安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劳初字第307号原告邹联忠,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化县。委托代理人杨时雨,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亚飞。被告深圳安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4-7。法定代表人吴国文。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深圳安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33,069.56元的财产,同时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原告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深圳安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33,069.56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连 军 怀代理审判员 刘 哲人民陪审员 梁 木 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惠娟(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