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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劳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邹联忠与深圳安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劳初字第307号原告邹联忠,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化县。委托代理人杨时雨,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亚飞。被告深圳安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4-7。法定代表人吴国文。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深圳安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33,069.56元的财产,同时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原告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深圳安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33,069.56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连  军  怀代理审判员 刘    哲人民陪审员 梁  木  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惠娟(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