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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刑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开设赌场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松刑初字第0012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抓获,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次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松桃苗族自治县看守所。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公诉刑诉[20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张某某等人先后在松桃苗族自治县大坪场镇、蓼皋镇以“滚地龙”的方式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对开设赌场获取的渔利,除去开支后,被告人刘某某与张某某等人按比例分赃,被告人刘某某分得赃款3700元。一、2014年7月21日至8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张某某、石某某、白某某、龙某某、许某某、唐某、谢某某、杨某某、陆某某、尹某某、张某碧等人先后到松桃苗族自治县大坪场镇大坪村米湾组石某某家、镇江村水源组肖某家竹鼠养殖场2号种房、镇江村水源组肖某家竹鼠养殖场向西13米处肖某林家屋基、腊岩村杨柳塘程某某家酒厂、黄泥村佛山脚组土地坳姚某某家荒土等地以“滚地龙”的方式开设赌场,石某江、马某某负责记账,组织多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二、2014年9月1日、9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张某某、白某某、龙某某、许某某、唐某、谢某某、杨某某、陆某某、尹某某、张某碧等人在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牛场村二组龙某江家山林继续以“滚地龙”的方式开设赌场,石某江、马某某负责记账,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4年9月2日,张某某、许某某、陆某某、石某江、马某某以及参赌人20余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刘某某逃脱。公安民警从马某某身上缴获渔利24,100元,从参赌人员身上查获赌资18万余元。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在审理期间已主动退清赃款3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石某某、白某某、龙某某、许某某、唐某、谢某某、杨某某、陆某某、尹某某、张某碧、肖某明、肖某、姚某、陈某等人的证言,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收据、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等组织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滚地龙”的方式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赌场的行为属“情节严重”,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共同经营赌场,按比例分赃,不宜区分主从犯,应按照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退赃等情节予以量刑。到案后,被告人刘某某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且退清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二、违法所得人民币3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石健生审 判 员  陈 岗人民陪审员  刘鸿霖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