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健雄与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雄,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
案由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536号原告:李健雄,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曾勇,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健雄诉被告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健雄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健雄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范卫民审 判 员 刘奕红代理审判员 郑晓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潘有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