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二初字第1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郭从书与郑州宏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从书,郑州宏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569号原告郭从书,男,汉族,1979年3月6日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徐承磊,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宏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张培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顺安,系该公司销售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从书诉被告郑州宏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从书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从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从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郭从书负担。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魏天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