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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南民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海君与朱存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君,朱存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323号原告王海君。委托代理人孙勇、姚晨,大丰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存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君与被告朱存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君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君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王海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广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