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梁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83号原告:梁某,农民。被告:乔某,农民。原告梁某诉被告乔胜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被告已于2015年7月1日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且在本案中原告也没有其他的诉请,因此,本案没有再行审理的必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退还于原告梁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凤坤代理审判员 李旭冲人民陪审员 陈军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林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