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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梁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83号原告:梁某,农民。被告:乔某,农民。原告梁某诉被告乔胜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被告已于2015年7月1日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且在本案中原告也没有其他的诉请,因此,本案没有再行审理的必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退还于原告梁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凤坤代理审判员  李旭冲人民陪审员  陈军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林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