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池民一终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芦中华与许风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芦中华,许风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一终字第003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芦中华,女,1973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风娟,女,1964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上诉人芦中华因与被上诉人许风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芦中华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大明审 判 员  钱跟东代理审判员  向 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愿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