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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某、刘某甲与刘某甲、李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民初字第714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蔡剑彪,浙江五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甲。被告李某。被告刘某乙。法定代理人李某,系被告刘某乙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甲、李某、刘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邱依君人民陪审员  刘婉会人民陪审员  龚晓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潘飞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