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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1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肖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0397号原告肖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 玉人民陪审员  蔡新友人民陪审员  张鲁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