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1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肖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0397号原告肖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 玉人民陪审员 蔡新友人民陪审员 张鲁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