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督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邵华伟、蔡春蕾等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华伟,蔡春蕾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督字第4号申请人邵华伟,男,生于1967年,汉族,住禹州市。被申请人蔡春蕾,男,生于1978年,汉族,住禹州市。申请人邵华伟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供被申请人蔡春蕾于2014年10月23日给申请人邵华伟出具14000元的借条一份,证明被申请人蔡春蕾向申请人邵华伟借款14000元。2015年7月21日,申请人向本院递交支付令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蔡春蕾归还欠款14000元及利息2000元,共计16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蔡春蕾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邵华伟人民币14000元及利息2000元,共计16000元;承担本案申请费1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炳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亚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