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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涂德喜与被告黄宇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167号原告涂德喜,男,1954年5月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黄宇收,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涂德喜与被告黄宇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涂德喜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该纠纷,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涂德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涂德喜负担。审判员  林雅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燕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