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姜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765号原告姜某,女,1991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被告张某,男,1988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谷建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田喜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