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民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赖瑞与杭州三鱼展示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瑞,杭州三鱼展示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680号原告:赖瑞。被告:杭州三鱼展示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赖瑞诉被告杭州三鱼展示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赖瑞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瑞申请撤诉,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瑞负担。审 判 员 于 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章文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