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相勤与鲁景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相勤,鲁景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13号原告:王相勤,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徐中兴,吉林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景川,监理工程师,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鲁少慧,系被告女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相勤诉被告鲁景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相勤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相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全部退还给原告王相勤。审判员  乔祥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