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溪执字第2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宜宾市南溪区强新塑胶有限公司与宜宾市鑫瑞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市南溪区强新塑胶有限公司,宜宾市鑫瑞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溪执字第226-5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强新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家强,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宜宾市鑫瑞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服宇,职务总经理。关于宜宾市南溪区强新塑胶有限公司与宜宾市鑫瑞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南溪罗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宜宾市鑫瑞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宜宾市南溪区强新塑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宜宾市鑫瑞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四川长征集团有限公司数控立式升降台铣床9台(详见清单)。查封期间,该财产由被执行人宜宾市鑫瑞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保管。查封的期限为二年,从2015年8月4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手续。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兵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肖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