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立民终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梁宇因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立民终字第000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某上诉人梁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榆阳区人民法院(2014)府榆民初字第03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梁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某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梁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晓慧代理审判员 李佳悦代理审判员 关丽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艳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