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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立民终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梁宇因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立民终字第000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某上诉人梁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榆阳区人民法院(2014)府榆民初字第03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梁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某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梁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晓慧代理审判员  李佳悦代理审判员  关丽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艳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