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研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明富申请执行四川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永东、龚伟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富,四川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永东,龚伟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研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富,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马踏镇。被执行人:四川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寿路4号1-5-5-2。法定代表人:邱禹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长春,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周永东,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龚伟利,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王明富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4)井研民初字第93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四川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永东、龚伟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龚伟利存款人民币10050.00元,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015年8月3日王明富与四川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四川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王明富赔偿款人民币20000.00元,由四川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5年8月3日前给付王明富人民币5000元,剩余15000.00元,在2015年9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本案执行费人民币350元,由四川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4)井研民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小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