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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执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路宏亮与天津华必腾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海纳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宏亮,天津华必腾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海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路宏亮,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天津华必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丽华,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海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继武,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路宏亮诉被执行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做出的(2014)一中民三终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路宏亮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津华必腾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海纳置业有限公司应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6029700元的义务。经执行查询被执行人天津华必腾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海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一中民三终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起审判员  伊德普审判员  邵玉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时金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