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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民初字第22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鱼台博杰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吕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公司,吕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2297-2号原告李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被告吕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公司、吕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3日因与被告某公司、吕某、杨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  袁瑞辉审判员  朱玉林审判员  白 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沙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