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初字第22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鱼台博杰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吕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公司,吕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2297-2号原告李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被告吕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公司、吕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3日因与被告某公司、吕某、杨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 袁瑞辉审判员 朱玉林审判员 白 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沙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