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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民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鹤壁丰鹤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殷庆周、郑州利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1461号原告鹤壁丰鹤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直艳军,河南鹤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撤诉、上诉,代领法律文书。被告殷庆周,男,1990年6月13日出生。被告郑州利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和胜权,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丰鹤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殷庆周、郑州利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鹤壁丰鹤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殷庆周、郑州利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丰鹤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殷庆周、郑州利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鹤壁丰鹤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银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代 振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