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铁中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周上元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上元,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铁中民初字第2号原告:周上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岭,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和平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有诗,董事长。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英雄山路267号。法定代表人:李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温馨,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丽君,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受理原告周上元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上元于2015年7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下和解且被告如约履行了第一期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上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上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842元,减半收取为32421元,由原告周上元负担。审 判 长 李建波代理审判员 宋阿波人民陪审员 李华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朱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