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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何艳与吴全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艳,吴全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345号原告何艳。被告吴全兴。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艳诉被告吴全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1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 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茂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