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何艳与吴全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艳,吴全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345号原告何艳。被告吴全兴。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艳诉被告吴全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1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 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茂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