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印堂、陈红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印堂,陈红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和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和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印堂,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河北古顺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3月4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被告人陈红,女,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无业。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2月28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取保候审。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公诉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印堂、陈红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印堂、陈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为做好全国“两会”安保工作,根据公安部、山西省公安厅、晋中市公安局的统一安排,和顺县公安局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决定于2015年2月26日至2015年3月17日强化社会面治安管控措施,在董坪公安检查站由执勤民警对进京人员、物品、交通工具进行重点检查。2015年2月28日13时40分许,董坪公安检查站执勤民警郑伟宏等人正检查出省车辆,被告人李印堂驾驶悬挂“冀E×××××”伪造车牌照的黑色比亚迪轿车拉乘其妻子陈红及三个孩子从和顺县往河北省邢台县行驶经过董坪公安检查站路段,执勤民警郑伟宏用手势示意李印堂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李印堂先是减速靠边,后突然加速强行通过检查站向邢台方向驶去,经请示带班领导后,郑伟宏带领赵东渊、杨旭由杜军驾驶警车追赶拦截,追赶过程中见到李印堂驾驶的比亚迪轿车后,郑伟宏用喊话器喊话让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但李印堂置之不理,杜军驾驶警车与李印堂驾驶的轿车并行时,郑伟宏继续用喊话器喊话并打手势示意让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李印堂仍不予理睬,追至河北省邢台县九龙峡路段时,杜军驾驶警车超车将李印堂的轿车拦下。郑伟宏下车后向李印堂出示警察证让其出示证件接受检查,李印堂拒绝接受检查,下车用脚将郑伟宏踹倒在地被同事扶起,犯罪嫌疑人陈红对郑伟宏进行拉拽撕扯,李印堂扑到郑伟宏跟前,左手抓住郑的衣领,右手朝郑的脸部、头部连续击打,后被其他民警拉开。李印堂见民警杜军正在摄像取证,便朝杜军扑过去,被其他民警拉开。后李印堂驾车欲逃离现场,郑伟宏上前阻拦,陈红对郑伟宏拉拽纠缠,李印堂趁机倒车转向,杨旭、赵东渊上前阻拦,李印堂驾车冲撞,杨旭、赵东渊赶紧避开,李印堂驾车拉乘其三个孩子逃离现场,李印堂于当天下午在逃跑行驶途中将其所悬挂的假车牌扔掉。经鉴定,郑伟宏颈部擦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李印堂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愿认罪服罚。被告人陈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愿认罪服罚。经审理查明:全国“两会”期间,根据公安部省厅及市局的统一安排,和顺县公安局在松烟镇董坪村设立治安检查站,2015年2月28日下午13时30分许,在和顺县松烟镇董坪检查站执勤的民警胡建强、郑伟宏等人检查出省车辆时,被告人李印堂、陈红驾驶悬挂“冀E×××××”伪造车辆牌照的比亚迪轿车,为逃避打击,拒绝接受检查,强行通过检查站,民警郑伟宏等人开车追至九龙峡附近路段,将其车拦下,李印堂再三拒绝接受检查,还用左手将民警郑伟宏的脖子掐住,用右手拳头在郑伟宏的头部杵了两下,导致民警郑伟宏颈部被擦伤,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微伤,陈红多次撕拽阻拦民警控制检查李印堂,致李印堂驾驶违法车辆强行逃离现场,李印堂于当日下午在牛庄村路段将其伪造的车牌扔掉。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下列证据事实:1.《户籍证明》:李印堂,男,1979年4月27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南石门镇大陈庄村339号。陈红,女,1982年8月24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南石门镇大陈庄村339号;2、和公发[2015]8号《和顺县公安局2015年全国“两会”安保环京“护城河”社会面治安管控工作方案》:为全国两会安保,从2015年2月26日至3月16日董坪公安检查站开始实施二级查控勤务,按照“逢疑必查”的原则,加强对进京人员、物品、交通工具的重点检查。遇有可疑车辆、人员强行闯关时,查扣。3、《人民警察证》、《工作证》:郑伟宏系二级警司,杨旭系和顺县公安局工作人员。4、和顺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出具的证明:证明赵东渊、杨旭、杜军系该局协勤民警。5、《扣押、发还清单》:2015年3月5日在李某的见证下扣押李印堂黑色比亚迪F3轿车一辆,2015年4月14日发还陈红。6、和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2015年3月25日出具《车辆信息查询单》:冀E×××××,小型汽车,所有人为邢台市顺杰商贸有限公司,依维柯牌,小型普通客车。发动机号10A3087,2010年3月4日初次登记,行驶证编号1340003718098。7、和顺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韩旭勇、佟枚芝出具的《抓获经过》:2015年3月4日李印堂到和顺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5年2月28日和顺县公安局将陈红传唤到案。8、2015年2月29日询问李某的笔录:2015年2月28日中午我和我老婆李某1,大兄哥李印堂、兄嫂陈红,还有我家里亲家的三个女孩子一起吃的饭,没有饮酒。李印堂大概是中午2点多走的,开的车带的我大兄嫂还有他家三个孩子向河北邢台县走了。开的是比亚迪牌的轿车,车是黑色的,车牌号记不清楚了。9、2015年2月28日杨旭的《情况说明》:追踪过程中发现了该车辆,我们重复喊话“靠边停车,接受检查”五六遍,对方驾驶员不予理睬并继续向前快速行驶,我们便驾驶警车超过该车,在我们对其喊话的同时也把手伸出车窗外做手势让其停车,而该车却反而尝试摆脱我们。此司机完全不配合,并气势汹汹的说:“我咋了,为什么要配合检查,我就不让检查。”等话语。同事郑伟宏站在其车前进行阻拦,司机的爱人便拉拽住郑伟宏,该司机趁机突然倒车后猛加油门从左前方逃跑,将其妻子留到现场。10、2015年2月28日赵东渊的《情况说明》:该司机的三个孩子跑下来,对我们又踢又打,该司机见孩子下来后便又一次向民警郑伟宏扑去,举拳砸向民警郑伟宏的脸上,连砸了四五次。郑伟宏在其车前阻拦,其媳妇又过去进行拉扯。该男子倒了下车,一脚油门向左侧车道开去,我和杨旭上前阻拦,此男子便驾车向我们冲撞,我和杨旭赶紧闪避,该司机便驾车逃跑。11、2015年2月28日杜军的《情况说明》:几番言语后车主情绪激动开始对民警郑伟宏进行推搡,这时我开始录像取证,车主举起右拳对郑伟宏脸部猛打两拳,致其下颔部位破裂,车主发现我在录像还冲过来准备抢夺,被两名巡逻队员控制,期间车主的妻子一直阻拦民警对其丈夫的控制,并有伸手抓挖及推搡行为,以致最后车主能顺利上车并强行驾驶车辆冲人而过。12、郑伟宏2015年2月28日《情况说明》:2015年2月28日14左右,我同赵东渊、杨旭正在董坪检查站执行“两会安保”检查任务,对出省车辆及司乘人员逐一检查,此时一辆悬挂着车牌号为冀E×××××的比亚迪轿车驶入检查站通道,我们用手势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该车先是减速靠边,待我们上前进行检查时,突然加速冲出检查站向邢台方向驶去,为确保两会期间无一危险品、无一危险人员进京,经带队领导同意后,我带领赵东渊、杨旭、杜军驾驶车牌号为晋K30**警的警车对闯卡车辆前去拦截,途中我们发现那辆悬挂着冀E×××××的比亚迪轿车在我们前方行驶,我便用警车上的喊话器命令其靠边停车,但该车丝毫不予理睬,我们驾驶警车由超车道与其并排行驶,途中我们摇下车玻璃对该司机打手势喊话让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该车继续行驶,我们便驾驶警车超过该车在其前方设置路障,将该车拦截,我从警车下来向该车司机出示警官证亮明身份,让其出示相应证件接受检查,该男子拒不配合,大声叫嚷:我证件齐全,你们凭什么检查并开车追赶,我立即抓住其方向盘,该男子驾车向前行驶了一下,我大喊:压着我了。该男子便停下车用脚朝我下半身踹了一下,我被踹倒在地,手中持的警察证掉落地上,周围的同事将我拽起,该男子的老婆不知何时已从车上下来绕我身后又对我拉拽撕扯,此时该男子从车上下来,先用一只手掐住我的脖子推了我一下,被周围人拦开,接着该男子又扑到我跟前,用一只手抓着我的衣领另一只手朝我的脸部、头部进行击打,后被同事拉开,拉开后该男子见杜军正在摄像取证,便朝杜军扑过去,被一同事拦了一下,后该男子返回车上欲开车逃离现场,我就站在该车前方对其进行阻拦,该男子的老婆便来到我跟前采取拉拽的方式对我进行纠缠,该男子乘此机会猛然倒车拐弯,其余同事见状上前阻拦,但该男子开车对几名同事进行冲撞,视他人生命为儿戏,为避免伤亡,同事进行了闪避,此时我被该男子的老婆纠缠不得脱身,最终该男子驾车逃离,将其妻子留到现场,后我们将该妻子带至治安检查站,事后我发现我的下颔部、脖子有多处抓痕,我的左脸部、头部非常疼痛。本案中因现场有妇女儿童,为避免误伤,我们自始至终未对涉案男子采取擒拿格斗动作,未对其使用催泪瓦斯、警棍等警械。13、被告人李印堂的供述:2015年2月28日下午1时30分,我跟我家人从和顺县蔡家庄我妹妹李某1家出发,回邢台,下午大概3时许经过董坪公安检查站,我看见有小轿车停在检查站旁边,我跟在一辆拉煤大车的后面,拉煤大车没有停就过去了,我见检查站的民警用停车的手势示意我停下接受检查,我就停下来,我开的车上挂的牌照是别人车上的牌,怕被检查住,我就开车拉着我妻子和孩子们冲卡跑了,开车过了九龙峡,我们正走着,我妻子看见后面有警察追过来,我通过反光镜看了一下是山西的牌照,我想肯定是检查站的民警,我就把车子停下来,警车追上我们把警车停到我车子的前面,警车上下来四个民警,走到我车子跟前,一个带队的民警对我讲:“我们是董坪检查站的民警,你刚才冲卡了,我们要对你进行检查。”我对他说:“你检查吧。”他说:“走,和我们回检查站接受检查。”我心里怕回去检查住车牌是假的,我就对他们说“你们就在这里检查吧,我还有事。”我不和他们回去,他们其中两名民警就开始往警车上拉我,我妻子和孩子都下了车,孩子们见警察拉我都哭了,我妻子下车后开始撕拽拉我的民警,嘴里喊着检查归检查,不要往走带人,我看见孩子们都哭的厉害,就用力挣脱民警,用右手杵了一拳,杵的是那个带队的民警的左肩,后来就又被民警拽住了,我还用脚蹬了一下那个带队的民警,我对民警说:“你们看看,孩子哭的这么厉害,我看下他们”。民警就把我松开了,我把孩子们抱到车上,我开车跑,看见车前站着一民警,我就把车倒了一下,从侧面开车走了。我怕查住我的车牌是假牌照。当时我看见孩子哭了,我情绪激动,就打了警察。我开的是一辆黑色的比亚迪F3,车牌号应该是冀E×××××,我持着一副假牌照是冀E×××××。假牌照扔到河北省牛庄村路边的山沟。民警对我没有暴力违法行行为。民警将我的车拦截后向我出示了他的证件。有三人穿的警服,一个没有穿。14、被告人陈红的供述:2015年2月28日13时30分左右,我和我老公李印堂及三个孩子,从和顺县蔡家庄村李印堂的妹妹李某1家出发准备回家,走到和顺县董坪治安检查站,当时有民警在检查站检查车辆,还有一名民警指挥交通,做了一个示意手势,我的理解是让我们的车通过,我就和李印堂说民警让我们先走。李印堂就开着车往前走,刚过了九龙峡不远处就有一辆警车追上我们的车,并拦住了我们的车,我们也停下车,从警车下来四个民警,都穿的警服,其中一个圆脸的民警将主驾驶车门打开对李印堂说:你们为什么不接受检查。并且要求李印堂下车,民警要把车辆扣回检查站,民警就和李印堂发生了争吵,在他们争吵时,我们车上的人都下了车,当时有一个民警在录像,有两个民警在李印堂的两边拉着他,我和另一个民警说:你们别吵了,好好说,别把孩子吓着了。我也不知道什么时候三个孩子都上了车,李印堂也上了车拉着孩子走了,车走后我就被民警开车硬带至了检查站。李印堂当时开的黑色比亚迪轿车,当时挂的是一副假车牌,号码忘啦,车是我们家的车,原车牌号码是冀E×××××,假车牌是李印堂自己弄下的。15、山西省和顺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郑伟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郑伟宏颈部擦伤已构成轻微伤。16.视听资料:李印堂妨害公务董坪检查站附近摄像光盘一张。17、郑伟宏出具的谅解书:2015年2月28日我在公务时遭到李印堂、陈红殴打纠缠,事发后,该二人道歉歉,我对其二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人李印堂、陈红均未提出异议,对上述证据均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印堂因其所驾驶的车辆悬挂假牌照在通过董坪公安检查站时,拒不配合民警的检查,强行闯卡通过检查站,执勤民警拦截住后,李印堂态度粗横,暴力殴打民警,并造成民警郑伟宏轻微伤的伤害后果,被告人陈红在现场对民警郑伟宏进行拉拽撕扯,导致李印堂强行逃离现场。二被告人妨害了公安机关的公务活动,其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和顺县人民检察院对二被告人的指控成立,本院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印堂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陈红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并均取得被殴打民警郑伟宏的谅解。故对二被告人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印堂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16年3月3日止)。被告人陈红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周彦海审 判 员 董明安人民陪审员 巩九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毕彦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