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执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徐富忠与何忠民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富忠,何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1636号申请执行人徐富忠,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何忠民,男,1956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徐富忠诉被执行人何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6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何忠民应给付徐富忠人民币249245元,但何忠民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富忠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忠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忠民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徐富忠与被执行人何忠民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何忠民支付申请人徐富忠人民币249245元,于2015年7月起每月支付人民币50000元,直至付清(利息按判决书最后结算)。同时,申请人、被执行人均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稿、谈话笔录、和解协议书等材料为证。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法不悖,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163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代理审判员 戚润华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潘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