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邓伟营,麦广培与王年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伟营,麦广培,王年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伟营,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麦广培,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年华,户籍地址湖北省监利县。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6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