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什邡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曾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什邡刑初字第182号公诉机关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某,男。2014年12月3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7月27日被什邡市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什邡市人民检察院以什检公诉刑诉(2015)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曾某某在彭州市三界镇新埝村路边上,明知两名陌生人销售的一辆黄色银钢牌三轮摩托车是盗窃所得,仍以人民币5000元的低价购买。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曾某某驾驶购买的黄色银钢牌三轮摩托车经过什邡市城南立交桥加油站时,被该车失主唐某某发现。唐某某随即报案至什邡市公安局元石派出所,元石派出所民警接报后迅速赶往现场,将被告人曾某某传唤至元石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查实,被告人曾某某购买的黄色银钢牌三轮摩托车,是失主唐某某于2014年11月25日停放在什邡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被盗的三轮摩托车,什邡市公安局于2014年11月27日对唐某某三轮摩托车被盗案立案。2015年1月4日,经什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色银钢牌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1250元。被告人曾某某明知黄色银钢牌三轮摩托车是盗窃所得的机动车而予以收购,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全部证据材料,并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曾某某予以刑罚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下旬的一天下午,在彭州市三界镇新埝村路边上,被告人曾某某明知两名陌生人向其销售的一辆黄色银钢牌三轮摩托车是盗窃所得,仍以人民币5000元的低价购买。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曾某某驾驶购买的黄色银钢牌三轮摩托车经过什邡市城南立交桥加油站时,被该车所有人唐某某发现并报案至什邡市公安局元石派出所,元石派出所民警接报后迅速赶往现场,将被告人曾某某传唤至元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将涉案银钢三轮摩托车依法予以扣押。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查实,涉案黄色银钢牌三轮摩托车于2014年11月25日在什邡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被盗。本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该三轮摩托车发还失主唐某某。2015年1月4日,经什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色银钢牌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125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常住人口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证人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被告人的供述、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曾某某明知所购买的机动车是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危害了社会,触犯了刑律,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予以刑罚处罚。什邡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系初犯,且涉案车辆已发还失主,减小了社会危害,对被告人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曾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本案所判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激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邹 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