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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一初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刘小春与焦贤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春,焦贤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0804号原告:刘小春,男,汉族,住安庆市怀宁县。被告:焦贤发,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原告刘小春与被告焦贤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同时通知原告在七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因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小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金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