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阴执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卫某乙与李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某甲,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阴执字第00140号申请执行人卫某甲,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卫某乙,女,汉族,1977年9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77年6月9日出生。卫某乙与李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华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2011)阴民初字第004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卫某甲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中,应执行抚养费4800元,实际执行了4800元。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华阴市人民法院(2011)阴民初字第004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2014、2015年度抚养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勇代理审判员 刘江龙代理审判员 崔蕊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