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鞍岫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谢淑莲与孙太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淑莲,孙太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岫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谢淑莲,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高秀艳,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孙太书,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谢淑莲与被申请执行人孙太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鞍岫民一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鞍岫执字第2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霄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尹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