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何泽奇申请执行皇甫建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何泽奇,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皇甫建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受理何泽奇申请执行皇甫建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西民二终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泽奇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xxxxxx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依法执行了被执行人xxxxxx元。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二终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苏云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