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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保字第298号申请人:张斌,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被申请人:“鲁荣渔56699”号渔船的船舶所有权人、光船租赁人或经营人。申请人张斌因被申请人“鲁荣渔56699”号渔船的船舶所有权人、光船租赁人或经营人拖欠其船舶油料款,申请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属停泊在人和靖海利华码头的“鲁荣渔56699”号渔船,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700000元的可执行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属于海事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张斌提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鲁荣渔56699”号渔船;三、责令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700000元的可执行担保;四、申请人应在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波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