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4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与TAN SZE CHIN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TANSZECHIN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4086号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冬涛,该分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苏露,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冯璐,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TANSZECHIN,男,1971年1月出生,出生地:新加坡。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TANSZECHIN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5年8月3日通过其特别授权代理人苏露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TANSZECHIN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7元,由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自行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徐 佳人民陪审员 黄祥京人民陪审员 杨龙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玫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