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2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伟军与章勤志、章君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军,章勤志,章君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380号原告:王伟军。被告:章勤志。被告:章君珽。原告王伟军为与被告章勤志、章君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伟军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伟军负担。审 判 员 叶 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叶宇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