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5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重庆瀚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前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瀚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前民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5263号原告重庆瀚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大田湾58-7,组织机构代码69392221-8。法定代表人余志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朝勇,男,1963年9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刘前民,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瀚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前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瀚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瀚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瀚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重庆瀚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胡 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锡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