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祭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桂兰、李伟华、李振华与李随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兰,李伟华,李振华,李随军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祭初字第926号原告刘桂兰,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张海鹏,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伟华,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同上。原告李振华,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同上。被告李随军,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兰、李伟华、李振华诉被告李随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桂兰、李伟华、李振华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 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郝以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