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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河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苏州九方焊割科技有限公司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九方焊割科技有限公司,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河民初字第109号原告苏州九方焊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洪波,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毅,江苏陈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维,江苏陈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现生,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九方焊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支付货款,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九方焊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一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岳颖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