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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终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许永权与被执行人王君瑞、吴英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永权,王君瑞,吴英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许永权,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君瑞,男,汉族,干部。被执行人吴英敏,女,汉族,干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永权与被执行人王君瑞、吴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王君瑞、吴英敏给付欠款3万元,剩余部分以吴英敏的工资进行偿还,直至还清。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俊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洪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