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终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许永权与被执行人王君瑞、吴英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永权,王君瑞,吴英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许永权,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君瑞,男,汉族,干部。被执行人吴英敏,女,汉族,干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永权与被执行人王君瑞、吴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王君瑞、吴英敏给付欠款3万元,剩余部分以吴英敏的工资进行偿还,直至还清。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俊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洪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