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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行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潍坊市国土资源局与王玉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市国土资源局,王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行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树亮,局长。委托代理人胡守光,该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宋钦兰,该单位职员。被执行人王玉明。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玉明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18日,以被执行人王玉明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1年3月在拥军路以东、大成章西村以西、符山水库大坝西首北侧,占用乐埠山发展区大成章西村林地3521平方米搞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了潍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2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王玉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1、退还非法占用的大成章西村3521平方米集体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200平方米,简易棚夏300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3、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105630元,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者,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潍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2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4年11月18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潍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2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王玉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王玉明于2015年8月21日前履行潍坊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潍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2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三、被执行人王玉明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对潍坊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潍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2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项由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潍坊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潍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2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项、第二项由潍坊市潍城区乐埠山生态经济发展区管委会依法强制执行,拆除非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审判长  谭俊光审判员  曲伟波审判员  王玉琴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毓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