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鱼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龙桂萍、刘伟华等与张泽龙、巫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桂萍,刘伟华,刘伟红,刘伟云,刘伟君,张泽龙,巫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901号申请人龙桂萍。申请人刘伟华。申请人刘伟红。申请人刘伟云。申请人刘伟君。以上五位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满艳红,广西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五位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覃柳燕,广西鱼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张泽龙。被执行人巫丽萍。龙桂萍、刘伟红、刘伟华、刘伟云、刘伟君申请执行张泽龙、巫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柳市民一终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张泽龙、巫丽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泽龙所有的位于柳州市古亭山个体园四区×巷×号(建筑面积188.02平方米)房屋一套;二、冻结张泽龙在柳州市泽坤五金有限公司占有的47%股份;三、查封张泽龙所有的位于柳州市驾鹤路3号国泰大厦×号、×号门面两间;四、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严敬军审判员  谭丽娜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冯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