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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执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青岛康吉商贸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崂山区东方海产养殖公司、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北姜哥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康吉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市崂山区东方海产养殖公司,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北姜哥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74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康吉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东方海产养殖公司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北姜哥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康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东方海产养殖公司、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北姜哥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康吉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2015)崂执字第74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丁究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于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