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苏吉珠与被执行人蒋珍珠、张长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吉珠,蒋珍妹,张长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苏吉珠,女,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厦门市。委托代理人陈光儒,福建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蒋珍妹,女,1971年0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张长锋,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苏吉珠与被执行人蒋珍珠、张长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张长锋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080.93元,本院还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国土部门、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蒋珍珠、张长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苏吉珠于2015年7月31日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已扣划了被执行人蒋珍珠、张长锋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080.93元,被执行人蒋珍珠、张长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苏吉珠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4)漳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敏(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