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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中法民三终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与黄光英、张正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裁定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民三终字第1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创业路荣茵小区*号。负责人:陈焕,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谭贤辉,男,该支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光英,女,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委托代理人:曾宁,阳春市马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正成,男,汉族,住广东阳春市。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光英、张正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2015)阳春法合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黄光英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志华审 判 员  肖 军代理审判员  冯志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阮超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