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16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解学军、邹红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学军,邹红香,张锋,龚安军,解学义,张照华,解学文,巩仲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161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长青,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解学军,农民。被执行人邹红香,农民。被执行人张锋,农民。被执行人龚安军,农民。被执行人解学义,农民。被执行人张照华,农民。被执行人解学文,农民。被执行人巩仲海,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蒙商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解学军银行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执行人张锋银行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于金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