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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执字第006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金锁与王卫勇、王屯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641-1号申请执行人杨金锁,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卫勇,男,汉族,居民,现被临渭区看守所羁押。被执行人王屯虎,男,汉族,系渭南行政干校退休干部。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临渭民初字第027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卫勇、王屯虎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金锁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1297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卫勇、王屯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杨金锁书面向本院明确表示二被执行人除本院依法冻结王屯虎的部分工资外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临渭民初字第027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学民审判员  刘娟洁审判员  杨李军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