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春雨与唐海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雨,唐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王春雨,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唐海军,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王春雨与被执行人唐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0289.00元。未执行标的额3028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海军在诉讼中地址确认书标注的地址,在具体地址中不存在,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无法查询到被执行人,且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刚审判员 朱丽文审判员 马立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岩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