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湖北水蓝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雷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水蓝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雷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495号原告:湖北水蓝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两湖大道。法定代表人:周晓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爽,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林莉,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雨。原告湖北水蓝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雷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静寂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水蓝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水蓝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水蓝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北水蓝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静寂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志强 来源:百度“”